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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恒|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原理及其实践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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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志恒,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6期(第111—132页)。(责任编辑:苗炎、王雨荣)
摘 要
集体法益必须是一种真实的生活利益,而非生活利益被保护后所呈现出的表象状态,所以对集体法益的保护并非对所谓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表象状态的保护。对社会整体的高效运转具有重要价值的社会制度以及为人类基本的社会生活提供可能的生态环境才是集体法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只有累积危险行为被普遍实施,才会损害集体法益的功能,因此,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路径应以禁止可侵害集体法益的累积危险行为为主。不过,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并非所有的累积危险行为都需要被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实践中,立法机关应控制刑事立法在规制集体法益犯罪上的恣意扩张,其重点在于,确保立法保护目的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并确保立法所规制的对象属于累积危险行为。司法机关应矫正刑事司法在处罚集体法益犯罪上的异化现象。集体法益还原论的路径存在瑕疵,保证所制裁的行为属于立法所规制的累积危险行为才是矫正司法异化现象的关键。
关键词:集体法益;社会制度;自然环境;累积危险行为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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